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担任主讲的最新一期税务讲堂围绕《办法》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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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介绍,《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以为汽车行业提供持续跟踪的全链条便捷开票服务为目标,有利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提升机动车税收服务质量,推动税务服务再升级;有利于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实现“以数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构筑机动车行业共治格局,进一步促进多部门齐抓共管,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基本杜绝目前存在的车票不符等虚开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办法》生效后,开具机动车发票有什么变化?据张卫介绍,根据《办法》,机动车发票票面版式、开票操作、冲红规定均有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发票需退回销售方的,在红字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必须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涉及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针对纳税人比较关注的《办法》实施后,销售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张卫提示,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据悉,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式启用后,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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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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