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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一年二个月,潮南首例袭警案宣判








近日,潮南法院审结潮南首例袭警案,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与妻子陈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报警称其被张某某殴打。当晚23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当地村民委员会治保员的协助下到场处警。张某某手持锄头、镰刀坐在其家门口,朝民警大喊“你们不要过来”,并朝民警挥打,在民警鸣枪示意后遂持锄头及镰刀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袭警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潮南法院判处的潮南首例袭警案件。“袭警罪”入刑,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一道强有力的“护身符”,这份保护让人民警察执法底气更足,为警察执法活动的顺畅和有效提供了法律保障,意味着袭警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对袭警、辱警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捍卫国家的法律尊严。广大群众应树立和强化尊法守法意识,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 潮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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