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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悦读】龙湖区纪委监委第七期“清风悦读会”党员学习分享发言摘要












清风悦读会

以目标职责为导向做好纪法衔接工作

 纪委监督党组织和党员,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监委监督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是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但其最终目标是统一的,是要实现党风政风廉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由其在目标职责上的一致性决定的。如何做好纪法衔接工作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句话,就精准概括了纪与法的区别,帮助我们更好理解纪法衔接工作。
(一)关于纪法适用在判断一个行为时,先考虑是否违法,如果已经能判断无违法问题,再从纪委执纪审查角度考虑是否存在单纯的党员违纪问题,比如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是否违反六大纪律的规定等。当我们已经对所有行为都已经做出判断之后,在处置时,先从党纪考虑如何处置,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在《纪律处分条例》中引用纪法衔接的条款,根据规定予以处置,然后考虑政务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注重发挥监委的调查力量

我们在进行执纪审查时依据的主要是党内法规,现实中案件的情况复杂多样,所以操作上不可避免会有不方便的地方,例如涉及人身自由权及财产权的调查手段、措施,需要在法律强制范围内行使,这是因为其属于强制调查措施的属性决定的,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制,当案件调查中需要使用到这些措施时,就只能依赖监委身份,在《监察法》的授权下进行,从而保障其正常开展。

(三)做好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对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既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问责,又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要有效对接,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有“监察”的理念,又要有“刑事诉讼”的观念。在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时,既要有严格依照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监察权限、监察措施等进行调查,也要深知监察调查程序只是处置职务犯罪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和阶段,要把监察执法活动放在刑事诉讼的司法活动中予以考虑,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做好准备,更好地与检察机关公诉职能有效对接。


第二党支部   郭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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