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多重重要职责,而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2021年3月1日起“袭警罪”正式入刑,以此保护人民警察正常执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2021年8月,龙湖法院依法审理了两宗暴力袭警案件,两名被告人为自己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案件的宣判,彰显了审判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懂法遵法守法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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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晚上11时多,被告人陈某(女)酒后与被害人伍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害人伍某往龙湖区长江路龙湖派出所方向逃跑,被告人陈某在后面紧追,还持垃圾桶砸向被害人伍某。至龙湖派出所值班室内被告人陈某仍用拳脚殴打被害人伍某,在被告人陈某抬脚踹被害人伍某时,被被害人伍某掀翻倒地。与被告人陈某同行的向某等人上前帮忙殴打被害人伍某,龙湖派出所民警见状上前将双方分开,被告人陈某不顾值班民警劝说,坐在值班室前台上吵闹,擅自闯入值班室里面辱骂、推搡值班民警,还从值班室前台拿了一支签字笔握在手中,龙湖派出所民警张某为防止被告人陈某用手中签字笔自残或刺伤他人,上前准备将被告人陈某手中的签字笔夺下,被被告人陈某用脚踢中裆部一下,后被告人陈某继续在现场吵闹,最终被在场的民警强制控制并安置在办案区约束至醒酒。
被告人陈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8日被广东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可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02
2021年4月11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骑警中队民警郑某按工作部署,带领辅警谢某、吴某等人在龙湖区东海岸中阳大道天合名轩前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至同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携带驾驶证,驾驶一辆报废白色女庄两轮摩托车沿中阳大道逆向行驶途经该处,见辅警吴某示意停车检查时,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向前逃逸,在避开辅警吴某后直接冲撞正在示意其靠边停车的辅警谢某,致辅警谢某倒地受伤。随后,被告人郑某被在场的民警、辅警控制,后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珠派出所。经鉴定,辅警谢某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郑某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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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1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骑警中队民警郑某按工作部署,带领辅警谢某、吴某等人在龙湖区东海岸中阳大道天合名轩前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至同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携带驾驶证,驾驶一辆报废白色女庄两轮摩托车沿中阳大道逆向行驶途经该处,见辅警吴某示意停车检查时,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向前逃逸,在避开辅警吴某后直接冲撞正在示意其靠边停车的辅警谢某,致辅警谢某倒地受伤。随后,被告人郑某被在场的民警、辅警控制,后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珠派出所。经鉴定,辅警谢某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郑某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释法
袭警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袭击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足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暴力行为,该罪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秩序。
2020年1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针对袭警违法犯罪,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增设了袭警罪,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