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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龙湖法院调解室坚持把“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主题和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初心结合起来,高效开展工作。2021年10月15日,调解室圆满化解一宗劳务纠纷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刘某受梁某所雇,到市区辛厝寮一处自建房工地施工,双方约定由梁某每天支付260元给刘某作为劳务费,工程完成后,双方约定于2021年9月6日前将结欠的劳务费付清,但梁某未按时付清款项,仅出具一份结欠条给刘某收执,之后就玩起了“失踪”。刘某遂向龙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某付还结欠的劳务费12860元。
龙湖法院立案庭在收案当天将案件及时分流到调解室先行调解。调解员受理后当即查阅案件材料,向各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主要矛盾焦点。调解员先是联系了梁某,梁某激动地表示自己仅结欠刘某2860元,结欠条载明欠款12860元不准确、不真实,并称原欠条仅记载欠款2860元,已拍照存放在自己手机,因手机遗失导致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并称刘某曾说过,如果不按期还款,就对欠条金额作出修改。
调解员在掌握了这一重要情况后,遂通知刘某到调解室了解案情。在调解过程中,因刘某年事已高,且情绪较为偏激,双方当事人对欠款金额争论不休,调解员首先疏导双方情绪,缓解双方的紧张焦虑,接着请双方陈述案情,并对刘某提交的证据原件反复揣摩研究,凭着多年一线办案经验,调解员敏锐发现欠条中“12860元”的“1”存在增添笔划和笔迹深浅不同的可能性,于是调解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分步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还原客观事实。一方面对梁某拖欠劳务费的逃避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短时间内筹款付还刘某;另一方面对刘某进行严肃细致的释法教育,指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刘某承认是自己私自对欠条上的金额作出修改,并作书面自我检讨,具结悔过,承诺以后不再造假,遵纪守法;梁某也表示愿意将结欠的2860元付还刘某。最终双方和谐签订调解协议,梁某也当即履行付还刘某欠款2860元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谈和,连声称赞调解员高效解决纠纷,为民办实事。一场错综复杂的案件仅用十多天时间就得到圆满解决。
今年1月至10月底,龙湖法院调解室共受理诉前民事案件256宗,调解成功117宗,调解成功率45.7%,解决争议标的1350万元。本案成功调解,是龙湖法院调解室切实为群众办事解难题,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的一个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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