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近期,濠江法院审理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文书中,积极贯彻和适用《意见》内容,首次尝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雨天),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南滨路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情急之下,张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立即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之后其又驾车随同交警回到事故现场配合调查。事故造成李某右胫骨、左肩峰等多处骨折,入院治疗近两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是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伤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张某连带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免责条款约定体现的是当事人自由权的行使,但当当事人的自由权与受害者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应首先得到尊重和保护。肇事司机张某及时救治伤者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任何合同的约定都不能排斥救死扶伤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行为。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同时写明,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分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在本案中得到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传统文化倡导守望相助、与人为善。友善的公民关系推动了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友善需要公民做到待人平等、待人如己、待人宽厚与助人为乐。践行善良风俗,构建和睦友善的人际关系,通过司法审判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亦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应当发挥的功能。本案中,如果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由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将导致今后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保护现场视为第一要务,其首要考虑的将是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而非积极救治伤者,造成肇事司机因担心承担事故责任而尽最大可能采取各种现场保护措施,从而极大可能延误伤者的救治时机,将造成一种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损害和睦友善的人际关系。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离开现场,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害,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其与人为善的行为理应得到肯定与鼓励。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这份民事判决书中,既看到了法院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对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予以肯定及鼓励,更读出了对守望相助、与人为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实践证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全过程,使裁判文书具有针对性、充分性、逻辑性的说理,才能推开司法公正的全景之门,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呈现,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稿:院民事审判庭、吴颖茵
编辑:潘友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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