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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悦读】龙湖区纪委监委第十期“清风悦读会”学习分享发言摘要



第十期“清风悦读会”

10月15日下午,龙湖区纪委监委举办第十期“清风悦读会”,以“监督执纪工作中‘四种形态’的运用”为主题进行分享交流。以下是部分参加人员的分享发言摘要。


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

唐旻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武器。“四种形态”具体是指,在监督执纪时,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教育提醒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特别是不犯大错误;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又要避免“一棍子打死”,注重教育感化转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不仅仅是“少数”和严重违纪的“绝少数”,而是立足于“常态”、“大多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医者仁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于“救人”而非“整人”,在于“严管就是厚爱”,在于“惩是为了治”。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执纪的专门机关,不仅要“惩”更要注重“治”,说到底,“惩”是为了“治”,这与法律的侧重点更多放在惩罚上有所不同。

作为纪检监察队伍的一名新人,需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蕴含的价值理念、目标导向和实践要求,精准把握好适用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在工作中区分不同情况,在学思践悟中掌握“四种形态”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当好政治生态的一只“啄木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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