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发、刘某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涛为非法牟利,向李某欣借了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借记卡各1张,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3200元将包含上述银行卡在内的4张银行卡配套U盾、手机号码卡出售给被告人周某发。被告人周某发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向被告人刘某涛收购的4张银行卡、U盾和手机号码卡转售给他人使用。经查,两被告人出售的李某欣名下的2张银行卡被用于收取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赃款共217115.3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发、刘某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涛经传唤到案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行为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是近年来刑法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大家切莫贪图小便宜,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哪知自己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和其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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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