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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继续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201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继续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2月28日(粤府〔2019〕16号印发时间)起实施,具体实施期限以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汕头市继续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为继续做好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事项的承接工作,优化我市建设用地报批流程,提高用地保障服务水平,切实防控用地审批风险,确保委托职权“接得住、用得好、可持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承接事项

(一)省管权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政府审批。

(二)省管权限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职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政府审核。

(三)省管权限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用地审核职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政府审核。

(四)省管权限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审批职权, 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政府审批。

(五)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职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政府裁决。

(六)原已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职权,仍按照原授权批复执行。

以上省政府委托我市政府审批、审核事项,按规定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实施要求

(一)实施期限

2019年2月28日(粤府〔2019〕16号印发时间)起实施,具体实施期限以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二)审查规范

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2号)、《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版)》(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委托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94号)和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最新要求审查、审批(审核)。

(三)报批方式

1.中心城区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用地批复。

2.其他区县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84号)规定,中心城区外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等原已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职权,仍按照原授权批复执行。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等4个区(县)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建设项目占用面积1公顷以上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审批,由各区(县)局组卷进行上报区县政府, 按程序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以及城镇分批次用地,由各区(县)局组卷进行上报区县政府,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市政府进行裁决。

(四)报件限额和数量限制

对我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实行年度数量控制,批次限额为每年每区限报20个批次,南澳县限额为15个批次;属于省管权限委托审批(审核)的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批次限额为每年每区(县)5个批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以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可不受批次数额限制。

每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内,单日限上报1个批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以批次方式报批的省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可不受单日报件限制。

(五)用地批复

经市政府同意依法作出的用地批准文件,采用广东省人民政府空白公文稿纸印制,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府土审(05)〔年份〕**号),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章(05)号章,具体批复范本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职权委托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94号)。

(六)社保审核

社保审核与建设用地报批组卷和审批同步开展,并行办理, 不再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受理的前置条件。各区(县)应在组卷上报市政府审批前出具社保审核意见和社保资金缴存证明,不得将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后置到用地审批完成后再开展。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区(县)政府不得强行收地。其中,对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用地,征地社保审核意见后置到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前完成。

(七)林地审核

使用林地审核与建设用地报批组卷和审批同步开展,并行办理,不再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受理的前置条件。各区(县)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在组卷上报市政府审批前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将使用林地审核工作后置到用地报批完成后再开展。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未批先占,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对违法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对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用地,林地审核意见后置到自然资源部上报国务院审批前完成。

三、审批(审核)流程

(一)区(县)级组卷和呈报

各区(县)完成用地组卷并经区政府审核后,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分局)需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上传材料进行报件,经该系统预审核通过后,同步将用地材料纸质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收发室。

(二)市级审查、审批(审核)和呈报

市自然资源局完成用地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区县组卷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代市政府拟定的建设用地批复(代拟稿)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核),纸质件交换至市府办,由市府办按程序逐级呈报至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和一年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市政府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上报。

(三)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涉及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除外),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管理体制向市财政局或各区(县)政府核发缴费通知。市财政局或各区(县)完成缴交手续后将凭证交换至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缴费通知由自然资源部核发。

(四)批复及批后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缴费凭证后,发函请市府办按照已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复(代拟稿)直接核发、转发用地批复文件(按市自然资源局发函时间盖章),市自然资源局继续跟进后续备案、归档等工作。各区(县)根据用地批复开展批后实施等相关工作。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省自然资源厅转发的批复后按程序转发给相关区(县)。

四、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省政府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并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相关批准情况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代管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批复用地使用的空白公文稿纸、印章、公文编号等。因行使委托审批权限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负责准备被申请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或答辩意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二)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行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负责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了解用地报批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区(县)完善用地报批材料,对用地依法依规开展审查;负责修改完善承接事项涉及的具体审批材料、流程等;负责统筹全市林地定额指标分配,确保使用林地审核与用地报批同步开展,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完成使用林地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转上报;负责核实项目用地报批范围内海域使用的审批情况,提供历史核发海域登记证及围填海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负责核实报批项目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出具规划意见;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权限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具体应议、应诉责任,接受省政府负责人委托出庭应诉。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交工作。

(四)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全市征地社保审核工作,确保征地社保与用地报批同步开展,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完成社保审核。

(五)各区(县)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本辖区内征地工作, 依法协调、解决用地报批组卷过程中涉及的被征地农民集体诉求,确保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负责严格按照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用地审批要求组卷、审查、审批,提升用地报批组卷质量,确保各级项目用地及时上报;按规定缴纳各区(县) 应承担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对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配合开展因行使委托审批权限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具体应议、应诉工作,因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

五、印章管理和使用

(一)印章使用权限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号章和省政府空白公文稿纸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函》(粤国土资办公函〔2018〕578号)委托市政府行使的审批职权事项,包括省管权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省管权限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省管权限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审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等,依法需要出具批复(裁决)文件并使用印章的,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逐级履行使用印章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国土审批专用章。

(二)印章的管理

1.国土审批专用章由市府办保密室保密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使用专用章必须在保密室内,并认真履行专用章使用登记手续。

2.市府办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用印规定和操作程序,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公文呈批表上是否经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签批,防止错漏。不得擅自修改有关内容,不得在空白的公文纸和未填好的各类表格、合同、证明上加盖专用章。

3.专用章存放必须保障安全,印章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不得随意放置。印章管理人员临时请假休假,市府办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员负责保管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手续;印章管理人员变更时,市府办应重新指定人员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4.国土审批专用章严禁携带外出使用;专用章如有损坏、遗失等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三)公文稿纸的管理

省政府空白公文稿纸由市府办按规定负责保存和管理,并认真履行公文稿纸领用使用登记手续。

六、有关要求

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主动配合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业务监管,切实提升我市用地保障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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