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
是我们每一个子女应尽义务跟责任
那你知道什么条件下
赡养老人可享受个税减免?
扣除标准是多少?扣除主体是谁?
......
每一位老人在领取退休工资
或者发挥余热再就业时
都晓得自己哪些收入需要缴税?
哪些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的被赡养人年满60岁(含60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1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
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七款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723号)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ND—
世界上最美好的事莫过于
我们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
我们有能力报答,父母仍健康
在今日这个属于老年朋友的节日
祝愿老人们“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老年生活丰富而多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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