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春节假期已过半,
在这团圆聚会的佳节里,
难免会觥筹交错,对酒当歌,
但是“酒驾”这一底线千万不可触碰,
否则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时甚至要付出生命健康的代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除了自身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之外,作为酒局中的同饮人负有劝阻的义务,否则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等活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春节期间,
潮阳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对道路安全的管控力度,
切实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
同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杜绝酒后驾车,
文明有序出行,
共筑平安中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