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潮南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社会民众的行为规范起到积极引导作用。近日,潮南法院审结了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滨多次向原告刘某平购买电脑绣花产品。2019年2月12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签署欠条,被告刘某滨确认结欠原告刘某平货款612113元,约定由被告刘某滨于欠条签订日起每月15日前至少向原告刘某平支付10000元,余款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2019年3月19日,被告刘某滨付还原告刘某平货款10000元,尚欠原告刘某平602113元。2020年10月14日,原告刘某平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潮南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平与被告刘某滨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买卖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有关规定,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有效。被告刘某滨结欠原告刘某平货款602113元,有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归还货款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3月30日,但由于双方约定由被告刘某滨从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前至少向原告刘某平支付10000元,而被告刘某滨只是在2019年3月19日付还原告刘某平货款10000元,从2019年4月开始一直没有按约还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现原告刘某平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滨归还尚欠全部货款602113元,于法有据,法院遂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粤0514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滨归还原告刘某平货款602113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刘某滨从2019年4月开始没有履行每月15日前至少向原告刘某平还款10000元的约定,而该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扫码关注我们

相关阅读

“两个确立”主题教育|南澳县人民法院举办青年干警读书分享会

南澳县人民法院召开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班

南澳县人民法院举办公务员礼仪专题讲座

潮南法院走进电信公司开展民法典普法宣讲活动

潮南法院审结2宗毒品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