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关于严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人民群众在安全、祥和的气氛中欢度中秋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全区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凡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
2021年9月16日
来源 |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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