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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拍卖房产交付难 强迁行动威信显


近期,我院执行局进行了一场执行强迁行动,顺利将涉案房产交由多名买受人管业使用,得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峰、张某丽、汕头经济特区某建设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峰、张某丽、汕头经济特区某建设发展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峰名下位于汕头市南丽花园的房产共五处房产,面积共约647㎡,并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成交。被多名买受人竞买成功。拍卖成交后,我院依法发出《强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峰及房屋使用人在限期前迁出以上多处房产。

但案外人李某伦认为其中的四处房产约627平方米系其与汕头经济特区某建设发展总公司已签订租赁合同,并持续占用该房产经营公寓,共有16户租户。李某伦在我院依法发出《强迁公告》之后情绪激动,自认有理,无视法院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拒不退迁占用房产。经审查,案外人李某伦的租赁合同是与汕头经济特区某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的,汕头经济特区某建设发展总公司不是本案拍卖标的物的权属人,无权处置本案拍卖标的物,该租赁合同无效,与本案没有关系,李某伦的权利义务应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我院发出的《强迁公告》公告期届满,李某伦仍拒不退迁房产,持续在该房产占用经营公寓,并教唆公寓16名租户拒不履行搬迁义务,造成房产买受人在付出巨额购房款共约430万元后,仍无法对房产管业使用,对房产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心理压力。



在与李某伦沟通无果后,为保障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我院决定派出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等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并邀请当地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到现场协助。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即行责令案外人及公寓管理人员通知16名租户立即自行搬迁,并现场对16户公寓租户进行普法释法,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及案外人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后,迫于法律的压力,案外人及16名租户自行搬离上述房产,将房产交由买受人自行管业使用。至此,本案拍卖房产强迁难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在今后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也定将继续秉承着司法为民、尽职尽责的工作原则,严明释法、及时执行、打击“老赖”,悉心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负有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若有疑虑应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偏激手段抗拒执行,既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妨碍,又给自身生活造成不便。


End

文稿: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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