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淘宝网”下单购买黄金首饰,然后要求商家将包裹寄到汕头市区不同的商业楼、住宅区里面的快递柜,在收到黄金首饰后,再向商家投诉谎称“包裹没收到”,以此骗取商家的赔偿。日前,龙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诈骗犯罪案件。
自2020年3月至11月间,具有高中文化的“90”后务工人员刘某(女)经预谋,使用汕头市区不同收货地址(商住楼及住宅小区)、姓名、联系电话,在“淘宝网”向不同商家购买黄金项链、戒指、手镯、手链等黄金首饰合计30多克,在收到商家经由被害单位汕头市某速运公司(以下简称“速运公司”)快递托寄的黄金首饰后,联系淘宝网商家谎称未收到货物而骗取退款,共计13263.46元。淘宝网商家在退款后则向被害单位速运公司索取赔付退款,致使速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市区人民广场,将骗取退款的上述黄金首饰以4,598元的价格卖予一名收购二手金银首饰的男子(身份不明)。
2020年11月13日,民警在市区某住宅楼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黄金首饰参考价值为1463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通过家属向被害单位速运公司作出赔偿,被害单位速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龙湖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