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在汕头市辖内,由市、区(县)和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查验)
建设工程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并经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查验。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规划许可方案,无擅自变更方案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已完成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2.土地权属合法;不存在超土地范围建设情况;.符合土地用途;建设用地开竣工按合同约定执行;符合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已处置;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已组织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已汇总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负责的相关档案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自查,档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档案资料收集齐全。
2.竣工档案资料已进行初步分类整理,组卷基本符合要求。
(四)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且监督机构已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由监督机构上传至审批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
(五)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可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或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及市区分工
(一)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查验)受理范围
各区县、各功能区的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查验)由各区县、各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受理范围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范围:
由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保税区建设局、汕头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汕头华侨试验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他各区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其他各区县建设局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范围:
由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汕头保税区、汕头高新区、汕头华侨试验区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由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他各区县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由其他各区县建设局负责。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建设地址位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工程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其他各区县项目由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负责。
(四)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按施工许可分级管理。市发证的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他项目由发证区县(含功能区)住建部们负责。
四、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上传至申请系统。相关文件原件按基础性资料和各专项资料分卷整理,送至统一窗口。
五、办事流程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模式,流程如下:
(一)递交申请:建设单位登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申请材料,并到统一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二)资料审核:资料审查通过后,系统发送受理通知(如资料审查不通过,系统发送补正通知)。
(三)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前往现场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按比例抽取备案项目现场检查对象,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80%,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是否列为抽查对象由审批系统按抽查比例随机确定。
(四)出具结果:各专项验收通过后,系统生成《汕头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表》,加盖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电子印章,系统可同步生成各专项验收单项结果文书,与《汕头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各专项验收或备案中有部分专项不通过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确定哪些专项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参照首次验收方式前往现场复验出具验收意见。
六、办理事项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最长时限9个工作日,其中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查验)事项为7个工作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时限6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为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为9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出具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文书。
七、业务咨询电话
综合窗口收件业务:88489862;
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查验)业务:8848960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88572050;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业务:88572073;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业务:88572050。
八、业务流程图
来源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