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至2019年,为牟取非法利益,关国合网罗多名社会劣迹、闲散人员在汕头、潮州等多个场所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逞强斗狠,关国合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插手纠纷,并多次在当地的酒店、夜总会寻衅滋事;为扩大影响,关国合等人在村委、商会采用不法手段谋取职位,使得该组织更加猖狂,逐步形成了以关国合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实施犯罪共11宗,致4人轻伤,1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0年11月至12月,关国合指使组织成员向出租车司机发放印有“高新加油站,老关”等字样的名片,要求司机持名片到高新加油站加油,并对不从者施以殴打、威胁,强迫到高新加油站持该名片加油。仅两个月时间,共有1200多辆出租车持名片到高新加油站加油,关国合等人从中获利。
1997年至2004年,关国合与他人合伙实施强迫卖淫活动,以介绍工作为由先后诱骗多名女性,采取控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并强行收走被害人的卖淫所得,关国合等人从中非法牟利约360万元。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关国合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关国合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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