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市区施工禁用锤击桩机振动桩机!我市拟修改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噪声污染防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益凸显。为适应环境噪声管理的新形势,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立法质量。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时段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作出书面承诺,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施工单位在邻近学校的建筑施工,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振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8时至12时,14时30分至20时。

根据意见稿,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在车站(场)、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干扰。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此外,就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意见稿提出,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酒吧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应当完善隔音措施并自觉控制音量,确保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不达标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

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时应当合理安排空调器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合理安装,符合安装规范,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22时至次日8时期间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体育锻炼、文化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体育锻炼、文化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学校进行早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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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融媒记者:周敏

编辑:昕

校对: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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