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第二批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通知
汕府〔202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金平区小公园开埠区范围内杉排路101-111号骑楼建筑等20处汕头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坚持保护和传承相统一,在保护中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金平区政府要按规定要求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并督促保护责任人对存在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及时予以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进一步深化活化小公园业态,把小公园开埠区真正做成汕头旅游名片。
附件:汕头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附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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