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三部门发文: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推荐阅读



关于汕头市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网上预约制度的温馨提示



全年免费!2021年发票邮递服务贴心到家






你点的每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相关阅读

全市税务系统在首届汕头市区(县)直机关“双优杯”工作创新大赛中取得佳绩

税e懂丨第2期《如何在手机端缴纳城乡医保》

《2024汕头市税收服务年度发展报告》正式发布!

汕头:税收宣传与传统文化精彩融合 以税赋能全力推动向新而进

汕头市税务部门开展“税润童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