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紧密对接确保广东“税务十条”落实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坚持疫情防控和服务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按照“实、细、准、快、好”的要求迅速研究制定20项举措,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一、“全链条”支持医疗救治
1.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制剂、自用的房产及土地等,给予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减免。
2.对政府给予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3.对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的罕见病药品,符合规定的给予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符合规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的,不征增值税。
二、“全过程”支持科研攻关
4.对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相关研究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5.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相关技术转让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6.对企业新购进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的设备、器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全天候”支持物资保障
8.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9.对生产、经营、销售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治设备、物品的企业,设立“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措施,优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支持企业开足马力最大限度释放产能。
四、“全方位”支持公益捐赠
10.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1.向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等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服务(如运输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符合规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的,不征增值税。
12.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的捐赠支出,按规定给予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对个人公益捐赠支出,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对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组织,其接受捐赠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全覆盖”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
14.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六、“全身心”优化办税服务
17.延期申报,让办税缴费更“称心”。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18.科学分流,让办税缴费更“舒心”。积极推广应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对必须到办税厅现场办理业务的,做到“急事即办+主动预约+合理引导”相结合,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分时分批错峰办理。
19.个性服务,让办税缴费更“贴心”。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材料缺失或者有误的,按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成立税务专业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专人专岗、专职专责、实时响应涉税服务需求。
20.安全防护,让办税缴费更“放心”。严格执行办税服务厅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办税厅进出人员测量体温和佩戴口罩要求,做好办税公共区域通风、消毒,加强办税服务厅安全防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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