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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院涉外典型案例|首次查明并适用香港法律作出判决


涉外审判中法律的分类适用及域外法的查明
——陈某娟诉林某佳、方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初,林某佳因资金周转需要,经案外人张某伍介绍,向张某伍在香港的朋友陈某娟借款港币500万元。2014年10月3日上午,林某佳、张某伍、陈某娟等人在香港会面,陈某娟将四张现金支票金额总计港币500万元交给林某佳,林某佳当场向陈某娟出具事先写好的《借款单》。上述四张现金支票金额总计港币500万元均于当天在香港全部兑付(提现或转账)。后因林某佳期届没有付还借款,经追讨未果,陈某娟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汕头金平法院以陈某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涉案借款交付给林某佳的事实、陈某娟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娟的诉讼请求。

陈某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汕头中院经过审理,依法审查认定证据,重新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明香港法律,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陈某娟对林某佳提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除了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案件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的,还应当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正确适用法律,是公平公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前提。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域外法查明专业机构查明。



裁判理由(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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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林某佳、方某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陈某娟以林某佳借款未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涉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依法审查和认定本案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涉港澳台)因素,也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和询问本案涉港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本案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1.关于借款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故依法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贷款人陈某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借款人林某佳出具《借款单》的行为发生在香港,借款的货币种类为港币,陈某娟起诉所主张的现金支票的开具、交接和兑付等整个借款过程均发生在香港,故香港是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2.关于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据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诉讼程序依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对证据进行了规定,故关于本案证据的审核认定,依法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3.关于诉讼时效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前述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故本案诉讼时效依法应适用借款合同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陈某娟同时起诉林某佳及其配偶方某琴,理由主要是本案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林某佳与方某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债务是否能够认定为林某佳与方某琴的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认定,故依法应适用林某佳与方某琴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由于林某佳、方某琴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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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案件存在涉外因素的,应当依法审查和认定是否为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事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审查和认定本案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或涉港澳台)因素,没有依法认定本案纠纷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而将本案作为普通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是错误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无论是在诉讼程序方面,还是在法律适用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在管辖权的确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求、证据材料的提交以及诉讼期间等程序方面,准据法的确定、域外法的查明等法律适用方面,均有别于普通民商事审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涉外民商事案件逐年增长。特别是在2000年之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现阶段,继续深入贯彻涉外民商事审判精品战略,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助于营造国际法、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确保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因此,对案件中存在涉外因素的,应当依法审查和认定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并按照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要求进行审理。对于哪些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陈某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林某佳、方某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陈某娟以林某佳借款未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首先应当明确纠纷的性质、案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作出分析认定。

2.涉外民事关系应当依法确定其适用的法律,诉讼时效适用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首先没有依法认定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进而没有依法确定案件应适用的法律,导致本案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正确适用法律,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中,依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是平等保护国内当事人、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的前提。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审判实践中,对于合同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并询问是否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一致,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已经协议选择了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对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也存在不同意见,故依法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贷款人陈某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借款人林某佳出具《借款单》的行为发生在香港,借款的货币种类为港币,陈某娟起诉所主张的现金支票的开具、交接和兑付等整个借款过程均发生在香港,即产生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发生在香港,故香港是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本案诉讼时效依法应适用借款合同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本案之所以强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在于被告林某佳抗辩提出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本案从现有证据看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如果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本案则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本案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关系到原告陈某娟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问题。此外,本案还存在其他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本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3. 审判实践中,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域外法查明专业机构查明。如前所述,本案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故存在查明香港法律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本案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查明香港法律,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接受委托后,聘请香港法律专家完成法律查明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主要业务为域外法查明,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提供的五家域外法查明专业机构之一,具有域外法查明的资质。香港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香港法律查明工作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依据。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可以委托域外法查明专业机构查明。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可以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在其“域外法查明平台”中选择域外法查明的专业机构。其他四家专业机构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关于委托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域外法查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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