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汕头法院涉外典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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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堦与查某某•蓝衫、朱某书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汕头市镇平路某楼房原为侨房,由政府管理并进行出租,谢某堦于1993年1月1日起向房管部门租赁了上述楼房底层的房产。1994年政府落实华侨政策,并于1994年9月1日起将上述房产撤管交还业主自行管业,谢某堦就没有再向房管部门缴纳租金,但仍继续使用上述房产至今。

查某某·蓝衫是泰国国籍,朱某书是香港永久性居民,2016年4月7日,查某某·蓝衫、朱某书通过以继承的方式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并领取了粤(2016)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86号《不动产权证书》。

谢某堦在使用上述房产的期间,自2014年9月起至2017年9月止将上述房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了每月1500元、共计36个月的租金合计54000元。

查某某·蓝衫、朱某书在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后,曾委托案外人向谢某堦主张收回房产自行管理和使用,但谢某堦拒不腾退。后查某某·蓝衫、朱某书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某某·蓝衫、朱某书持有讼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而《不动产权证书》是人民政府向权属人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凭证,证书记载范围内的房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在未经合法程序注销前,除权属登记人外,任何人无权占有,该证具有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因此,查某某·蓝衫、朱某书依法对讼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谢某堦负有退迁出讼争房产、并将讼争房产返还查某某·蓝衫、朱某书的义务,查某某·蓝衫、朱某书诉请判令谢某堦将讼争房产交还查某某·蓝衫、朱某书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查某某·蓝衫、朱某书主张谢某堦在讼争房产撤管后将讼争房产出租给他人且收取了3年共计54000元的租金,故请求判令谢某堦将收取的租金54000元返还查某某·蓝衫、朱某书的诉讼请求,虽谢某堦将讼争房产出租而收取租金,查某某·蓝衫、朱某书有权向其主张返还,但因查某某·蓝衫、朱某书系于2016年4月7日才以继承的方式取得讼争房产的所有权,而谢某堦将讼争房产出租收取租金是在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之间,故2016年4月份之前谢某堦所收取的租金查某某·蓝衫、朱某书是无权向其主张的,该超出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2016年4月起至2017年9月谢某堦出租讼争房产所收取的租金则应返还查某某·蓝衫、朱某书。

谢某堦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其与房管局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及谢某堦对讼争房产进行修缮维护,其系合法占有争议房产的意见。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产登记资料,讼争房产权属人为查某某·蓝衫和朱某书共同共有,汕头市金平房屋管理所出具的“关于讼争房产撤管情况的查询答复”亦明确讼争房产产权从1994年9月1日起撤管还业主自行管理,且谢某堦从1995年之后再没有向房管部门缴交租金,故查某某·蓝衫和朱某书要求谢某堦搬离并交还讼争房产,法律依据充分,谢某堦的上述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汕头市是拥有众多海外华侨的城市,这也是当时国家改革开放初期设置四个经济特区,其中一个设立在汕头的原因。侨房是历史的遗留问题,在汕头,存在大量的侨房,其中部分存在相当的矛盾和善后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解决,涉及政府及下属的房管部门、法院等。因此,处理好侨房的问题,不仅是单纯的涉外审判问题,还要紧密参照政策性和社会效果。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是其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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