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
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
完善更新项目成果的通告
汕自然资发〔2021〕26号
“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已编制完成,现就启用成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21年4月1日起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受理的存量房交易,全部取消分户计税价格评估,实行通过“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评估结果(下称基准价)与纳税人申报价格两者进行比较,按照孰高的原则确定交易计税价格。
二、根据生效司法文书以及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按生效司法文书载明的成交价格,或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成交价格确定交易计税价格。
三、当事人对基准价有异议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制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处理。争议处理期间,中止存量房交易(含核税)办理程序;争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四、因房改房上市交易需核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购房增值部分收益金,补贴出售住宅上市交易需核算回收款的,由当事人在申报交易前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基准价核算,以基准价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购房增值部分收益金和回收款的计算依据。
五、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6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解读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的通告》解读
一、背景情况
经市政府批准,原市房产管理局与原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下称“基准价系统”),并于2012年2月启用。2016年11月,原市房产管理局与原地方税务局按照第十三届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取消中心城区大部分存量房类型的分户评估,实行通过“基准价系统”评估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两者进行比较,按照孰高的原则确定交易计税价格。本次启用“基准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主要内容为全面完善中心城区基准价,从实行区片价格优化为“一幢一价”;补充住宅类的别墅、独幢或联排多层住宅、厂房类的非通用厂房的基准房价,实现系统全覆盖;完善调节体系等,使“基准价系统”的使用更加科学、合理。启用“基准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将充分发挥“基准价系统”在促进存量房交易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惠及更多企业、群众,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法9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推行按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结果进行税款征收工作。应用估价信息系统和房地产税收征收系统,把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估价结果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相关说明
原市房产管理局和原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9日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心城区取消存量房交易分户计税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通告》(汕房产通告〔2016〕1号),对根据生效司法文书以及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存量房交易确定计税价格,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房改房上市交易核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收益金,补贴出售住宅上市交易核算回收款等作了规定。为维持工作延续性,《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完善更新项目成果的通告》继续沿用汕房产通告〔2016〕1号的上述有关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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