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陈某龙、林某碧、周某新、周某基、周某业与梁某珊、刘某丽,第三人汕头某娱乐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陈某龙、林某碧、周某新、周某基、周某业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2013年9月27日的《租赁协议书》;2.判令梁某珊、第三人汕头某娱乐中心有限公司立即腾退汕头市龙湖区某工业村E座101、201号房的房地产,并支付五原告自2017年1月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18年4月租金40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0.1%计,暂计至2018年4月约90000元);3.判令梁某珊立即恢复上述房地产西、南面的临街门面的原状或承担恢复原状费用50000元;4.判令刘某丽对梁某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梁某珊已缴五原告的履约保证金57000元归五原告所有;6.判令梁某珊、刘某丽和第三人汕头某娱乐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认为:五原告授权委托余某群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并承认余某群转委托执业律师代理起诉等授权委托内容,因五原告没有提供余某群系五原告的近亲属的证据,五原告委托余某群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规定,故余某群将本案转委托执业律师代理起诉等,不符合起诉条件。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某龙(TECHAWATANASUK MR.T****T)、林某碧(TECHAWATANASUK MRS.T****EE)、周某新、周某基、周某业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20元退还陈某龙、林某碧、周某新、周某基、周某业。
案件宣判后,上诉人陈某龙、林某碧、周某新、周某基、周某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诉讼代理人系律师,而不是余某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适用法律规定。本案五上诉人均公证委托余某群作为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同意转委托李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包括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转委托合法有效。二、本案民事诉讼包括起诉书在内的文书材料依法可由律师代签,律师也向法院要求代签文书材料,但原审法院未予同意,并要求境外当事人在起诉书上签章,未考虑境外当事人的维权实际,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畅通诉讼渠道、加强诉权保护的司法精神。
被上诉人梁某珊、刘某丽未作答辩。原审第三人汕头某娱乐中心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对于民事主体委托自然人为代理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系对于到法院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本案五上诉人已经委托余某群作为代理人,并明确余某群可以转委托,余某群已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余某群将本案转委托执业律师代理起诉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我国民事活动一直允许“转委托”。转委托代理,又称为“复代理”、“再代理”,有助于在代理人无法或很难办理代理事务情形下可最大限度保护被代理人利益,加速民事交易流转。我国之前《民法通则》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均规定转委托有效,即规定代理人可以再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之前《民法通则》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我国民事活动对于“代理人”没有资质要求,但对于“诉讼代理人”有资质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规定对于“代理人”没有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规定系对于到法院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我国民事活动对于代理人没有资质要求,且允许转委托和复代理,但在诉讼中对于诉讼代理人有资质要求和限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转委托;但到法院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归纳起来即是:民事主体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代理人没有资质要求,无需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但如果系诉讼代理人,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五上诉人委托余某群作为代理人,并明确余某群可以转委托,余某群已转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