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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年)来了!

汕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白皮书(2020年)
2020年,汕头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建设引领型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要求,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持续推进更加简便、及时、充分、有力的司法救济,以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创新发展,为汕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7件,其中民事案件5831件,刑事案件86件。审结案件5616件,结案率为94.91%。相比2019年,2020年全市法院在整体受理案件数环比增长5倍的情况下,结案率提升了3个百分点,平均结案天数为76.42天,审判绩效进一步提升,持续保持案件收结的良性循环。

(二)保护情况

2020年,全市法院持续聚焦重点案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依法加强对oppo、小米、华为、华润三九、创维、海堤茶叶、西湖龙井等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等知名品牌保护,遏制网络或实体市场制假售假等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动漫形象“超级飞侠”“魔幻陀螺”“猪小屁”“海底小纵队”“鲨鱼一家”“变形警车珀利”“小猪佩奇”、视听作品《中国好声音》《蒙面唱将猜猜猜》等涉文化创意产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升保护的整体效能。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惩治重点,全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均严格适用罚金刑,剥夺罪犯再犯能力。

(三)案件特点及态势分析

一是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呈爆发式增长,占比达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七成以上。我国尚未健全完善音乐及视听作品许可机制,在我市娱乐场所曲库运营模式仍存在合规性缺陷下,以小权利人为原告提起的涉KTV系列维权案件仍将占据我市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主要部分。

二是针对电商领域及网络环境的侵权纠纷保持高位增长,成为第二大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受电商经济红利及互联网技术影响,以及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推进,网络生态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成为权利人的维权主战场,网络侵权纠纷已构成我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领域、罪名相对集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对象点多面广、品种繁杂,但在我市主要集中在烟酒、化妆品和玩具三个领域,罪名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涉侵犯注册商标类的罪名上,且涉案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占绝大多数,利用网络售假成为主要途径。

四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时空交织和上下层级联动更为密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人跨地域提起批量维权成为常态,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动态性也使得法院在个案审理中需要把握行政和司法保护的相对稳定性和一致性。基于我市两级法院均具备一审案件管辖权,同时还存在上下层级关系,立足我市、面向全国,努力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动态平衡已成为我市法院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基调。

二、持续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市场环境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一)合理划清商标权权利边界,以有利于品牌培育、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为导向,真正发挥商标的市场标识功能

一方面,对于容易引人误解或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规制。如,在华为公司诉郑某华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开设的手机零售店虽然有销售华为品牌手机,但是其擅自在店铺店招上使用“华为直营体验店”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手机店铺是原告的授权品牌店,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已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伶可文化公司诉某之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的玩具产品标题中使用“小伶”“小伶玩具”字样,容易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对产品来源产生售前混淆,会造成商标权人潜在客户的流失,降低商标权人与商标之间的关联性,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满足权利用尽、构成指示性使用的商标合理使用行为予以肯定。如,在卡宾服饰公司诉陈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将从原告处购买的正品“卡宾”牛仔夹克在天猫网低价转售的行为符合商标权权利用尽情形,而被告在产品标题上使用“卡宾”商标的行为,未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的必要及合理范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无权制止。

(二)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以竞争活力激发创新活力

一方面,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破坏市场竞争规则行为,增强市场活力。如,妥善处理“鹿角巷”奶茶店、乐普升文具等涉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创新案件和仿冒案件。另一方面,对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经营者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承担。如,在琉璃鲸餐饮公司诉某奶茶店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中,法院认为,作为品牌加盟商的被告,对于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基于对已取得权利方授权的信任及付费获得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许可,并已尽到审慎注意及合理审查义务,对作为终端使用者的品牌加盟商而言,不应苛求其尽到超出其自身能力范围或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效维护汕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如在陈某章、黄某瑞、林某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章以骗取锦兴公司(我市知名民营玩具企业)出具授权书,再向其余同案犯订货后自行包装,再将假货出货的方式,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商标侵权犯罪。法院综合销售终端证人证言、合同、结算凭证、被害人陈述、发货单等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章的犯罪数额,并按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其作出与其犯罪行为危害性及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彰显了法院净化企业营商环境、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的决心。

三、持续加强著作权保护,维护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一)明确作品保护范围,维护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

1.具有较大表达空间的功能性设计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创意双星公司诉某航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特技翻斗车尽管在构造及其特定的组合搭配比例上系为实现玩具车的360度旋转,属于功能性设计,但是这类功能性设计本身仍具有较大的表达性空间,原告的特技翻斗车在构件的造型、颜色、表面的图案设计及选择上均融入了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体现了一定独创性及艺术性,属于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缺乏行政审批不影响作品的民事保护。在林某南诉乐某边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内容本身不涉及违法,仅是可能缺乏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作品,著作权人在主张作品合法权益方面并不受到影响和限制。在被告没有举证涉案作品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林某南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厘清作品合法利用范围,加大对非法传播者打击力度

3.对图案进行镂空纺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复制。在恒益纺织公司诉某杰内衣厂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就被告辩称将原告请求保护的图案运用于内衣花边,不构成复制问题,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强调的是作品有形再现的“结果”,而非其再现的“手段”。作品所依附的物质载体并不影响涉案作品表达形式的呈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纺织形式,以阴阳、镂空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对涉案作品的有形呈现,构成了对涉案作品的复制。由于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布料由他人生产,因此被告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复制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未实施直接侵权的销售商应就其帮助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外研通公司诉柯某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倡导知识付费,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应有之义。被告销售的被诉平板电脑是“三无产品”,却可以为用户提供教材的终身免费下载服务,被告应当知晓该款产品作为“三无产品”所提供的教材免费下载服务不可能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应该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且,被告在将产品销售给用户之前,事先购买了“学霸通”账户帮助用户完成了“学霸通”的账户登录程序,使用户可以无障碍获得“学霸通”的教材免费下载服务。被告主观上知晓被诉家教机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侵犯著作权的服务,仍予以售前的账户注册和销售,具有过错,而且被告的售前账户注册和销售行为在客观上也帮助了侵权服务的实施,扩大了侵权的传播后果,被告应就其销售被诉平板电脑的行为与提供侵权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赔偿各项机制的贯彻落实

(一)加大严重侵权赔偿力度,确保惩罚性赔偿有效适用

对于持续侵权、重复侵权、以制假售假为业者,综合主观故意、损害后果等侵权情节依法判处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彰显司法威慑力。在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黄某灏等侵害商标权案中,针对被告在淘宝平台以海外代购为幌子、大量实施销售假冒“小ck”品牌手提包、背包等产品的行为,法院依法从淘宝平台调取了销售数据,并结合权利人举证,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市场价值评判标准,判令侵权人赔偿50万元,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马某鹏侵害商标权案中,针对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多款假冒vivo商标商品,且至案件开庭前仍在持续低价销售其他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5万元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二)规范电商平台售假侵权赔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涉电商平台的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市法院于2020年3月推行《关于规范涉网络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损害赔偿标准若干意见》(试行),根据知识产权权利性质及侵权产品销售数额情况,在遵循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标准下,确定电商平台售假侵权赔偿最低标准。

五、持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开创司法服务新高度

(一)恰如其分用好各项诉讼措施,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质效

一是充分发挥证据保全和律师调查令等制度,破解“举证难”和“赔偿低”问题。如在潘某狄诉澄海某玩具厂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依法运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查明侵权事实,判处侵权人赔偿20万元。

二是积极审慎运用诉讼禁令制度,有效遏制侵权损害扩大。在麒麟童公司诉汕头市某中小板上市企业侵害著作权系列案中,法院在侵权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在判决前依法裁定被告应先行停止相关侵权行为,避免了双方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适时发布司法建议,发挥司法指引衍生效能。在奥飞动漫公司就“应用宝”平台上存在的侵权app提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针对“应用宝”存在app发布主体审核不严导致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问题,向“应用宝”的开发者腾讯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改进“应用宝”上架软件资质审查方法,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机制。该司法建议获得腾讯公司及时回复,效果良好。

(二)持续推进纠纷化解机制体制创新,多层次多领域化解纠纷

一是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20年7月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合作建立汕头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备忘录》,在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同设立 “汕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示范创建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裁决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针对2020年下半年激增的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市法院联合市版权局、文广新局和市娱乐协会,与经营者进行多次沟通座谈,促成大部分经营者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化解办案压力。

二是探索推行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和解机制。2020年疫情期间,市法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和信息化手段,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和调解力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如在许某纯与佛山虾大叔餐饮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当事人“零接触”情况下,成功“云调解”,当事人分期履行了100多万元的许可使用费及其他费用。2020年5月开始,市法院探索推行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联调工作,对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先行调解,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线上或线下诉前调解,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诉源治理目标,促成110多个案件通过诉前达成调解。快速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三)发布知识产权案件确认书和诉讼指南,发挥司法引导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简案快审、繁简分流”机制,市法院发布《侵害商标权案件情况确认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情况确认书》,引导权利人在开庭前明确权利类型、侵权表现、侵权责任,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系列案件庭审效率。同时,及时更新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册,并对外发布,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最新最全的知识产权诉讼须知及要点。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后撤回起诉。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538、539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刑终330号刑事裁定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汕中法建【2020】23号司法建议书。

(2020)粤05民终445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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