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放权强区”,改善营商环境,近日,市卫生健康局将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省级委托机构、省属高校直属附属医院、市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市卫健局直属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除外)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等八大项42子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自2月15日起,申请这八大项42子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局办理。
本次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含中医)(执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首次注册)、放射诊疗许可(新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等事项,实施方式调整为“委托”或“重心下移、由区(县)部门就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