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蔡晓丹)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新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门诊特定病种认证、待遇有效期、就医购药等业务流程作了相应调整。
3月1日起,参保人申请享受门特病种待遇的,需到认证医疗机构找相关专业副主任级别及以上医师办理病种资格认证手续。参保人提交认证资料齐全的,各认证医疗机构自资料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妥认证手续。已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在本地认证医疗机构办理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也可持备案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参保关系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特病种认证手续。
参保人自办妥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之日起,至病种待遇有效期到期当月的最后一天,按规定享受门特病种待遇。对属于设置有效期的门特病种,期满后参保人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应当重新办理认证手续。对属于长期有效的门特病种,参保人可长期享受待遇。
在门特病种就医购药流程方面,按门特病种类别实施就医分类管理,本市参保人凭本人社保卡和电子处方,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Ⅰ类门特病种待遇,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享受Ⅱ类门特病种待遇。本市常住异地人员在备案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Ⅰ、Ⅱ类门特病种待遇。根据病情需要,门特病种单次处方用药量延长到12周,处方有效期不超过3天。
需要注意的是,3月1日起,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不再执行家庭病床管理。2021年已办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家庭病床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及原鉴定病种为“恶性肿瘤”的门特病人,后续仍需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或恶性肿瘤(放疗)的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