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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修订《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答记者问 ...

  本报讯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28日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2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修订《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雷电灾害是影响人类活动的严重气象灾害之一。我市属于雷电多发区,近年来,受到全球气候变暖及诸多气候因素的综合影响,防雷减灾工作十分严峻。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对于规范防雷减灾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9年,我市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清理中,对该条例进行过修改。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城市安全和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依法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职责,规范雷电灾害管理,进一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构建了怎样的雷电防御体系?

  答: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此项工作,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条例》着重构建多方参与的雷电灾害防御体系,一是规定了市、区(县)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是注重发挥各方面力量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将雷电影响因素纳入活动应急预案。三是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等工作机制,增强防雷安全行政执法有效性,深化气象为安全生产服务保障。

  问:《条例》在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要求,取消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条例》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避免执行中出现混淆。

  问:《条例》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明确规定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煤炭、电力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农村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问:《条例》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条例》规定从三个方面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制度:一是细化建设项目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检测制度,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正常有效。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测。二是明确了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定期维护、消除隐患的责任,规定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每年检测一次,部分高危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三是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服务行为,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条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归档文件收集应当与检测工作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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