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人代会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潮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六、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