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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成新冠肺炎医疗和核酸检测费用结算

  本报讯 (记者周敏)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全力做好参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医疗费用与核酸检测费用的结算工作,在省医保局要求的结算清理时限前,圆满完成费用结算工作任务。截至2020年11月30日,核酸检测费用结算28.2万人次,总医疗费用2546.4万元,其中由医保支付1937万元,平均支付比例为77%,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今年以来,市医保局多措并举,全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需要,在全省率先预拨定点医疗机构新冠疫情医保专项资金,联合财政部门对我市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及排查对象核酸筛查检测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医保专项资金约5000万元,专项用于预付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及排查对象在发热门诊发生的CT筛查、核酸检测医疗费用。对确认疑似和确诊参保患者的住院、门诊发生的符合新冠肺炎治疗方案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并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支付。将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CT检查的费用,以及“应检尽检”范围内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按规定纳入特殊医疗保障范围,分别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支付,普通门诊不受最高限额限制。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支付,确保参保人员零支付。

  与此同时,市医保局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纾缓企业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2至6月,对我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每月为企业减负3554万元,阶段性减征5个月共为企业减负1.7亿元,为3万余家企业减轻了负担。此外,执行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五个办”措施,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应有待遇。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缓缴,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待遇。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明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放宽医疗保障业务办理时限,配合卫健部门实施长处方政策,在确保参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保证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市医保局还根据省医保局等三部门统一部署,对修订的各类病原体RNA测定(实时荧光定量PCR,编码:250403089S-2)、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包括IgG、IgM,编码:250403069)2个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临时调整,各医疗机构从5月26日起执行新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同时,要求我市医疗机构参加省医保局组织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大幅度降低了试剂采购价格,使新冠病毒检测收费由原来的134元调整为不超过80元,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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