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治安主任杨家如于2016年下半年,将其位于仙二新路的三层楼房,以每年租金人民币8000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租给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小陈”(毛某光),供卖淫女以及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居住。在该卖淫窝点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杨家如明知“小陈”等人在本辖区内实施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仍与该村村委委员杨某群一起,以村治安队的名义为“小陈”解决纠纷,使“小陈”能够继续顺利经营该卖淫窝点。2018年6月15日,杨家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家如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潮安区纪委给予杨家如开除党籍处分。
■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村干部协助组织卖淫,充当“黄赌毒”保护伞的违法犯罪案件。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协助”,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杨家如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治安主任,忘记初心,忘掉职责,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辖区内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没有主动排查、主动上报、主动配合打击取缔,反而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场所,在该卖淫窝点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还利用村治安队为组织卖淫人员“小陈”解决纠纷,使其能继续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触犯党纪国法,最终被追究党纪和刑事责任。
■ 案例警示
透过这起案件,不难发现基层村级组织管理存在漏洞,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本村的生产经营、日常管理等环节存在监督严重不到位等现象,欺上瞒下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在新形势下,农村工作千头万绪,很多工作往往需要村干部去落实、去推进。村党支部书记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头雁”、基层战斗堡垒的“守卫人”,更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者,首先要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其次要不断增强自身纪法意识;再次要强化对农村“两委”干部的监督管理,让农村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纪法依据
①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曹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