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冰 实习生 李钊雯)记者前天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在全市83家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
据了解,自2016年11月起,我市21家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始实现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符合大病医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出院时可直接在医院实现大病保险报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加了62家基层医院,自此,我市83家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可关注本报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大病医保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再按一定幅度给予第二次补偿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以前,参保人在我市未实现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如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出院后需带齐资料到我市各大病服务网点办理理赔报销手续。”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核对相关资料、计算理赔金额及划拨理赔费用。但从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如果到这83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符合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条件的,年度累计符合医保范围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都可以在医院直接进行报销,既省时又省力。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55%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30万元;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60万元。
其中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体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更可享受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不设年度累计赔付上限;相关困难群体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赔付,不设年度累计赔付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