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双方在网络聊天中发生口角,相约纠集众人互相斗殴,致对方、自己受伤,且自身还受到被判刑的惩处。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宗聚众斗殴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3月22日晚,同案人刘某(另案处理)因发现被告人林某将其从“陌陌”聊天群踢出,心生气愤,随后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林某发生口角,两人相约打架斗殴。当晚9时许,双方各纠集多人手持西瓜刀、棒球棒等工具到潮安区庵埠镇某处打斗,并致被告人林某和被害人陈某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双方人员各自逃离现场,林某与陈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林某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属轻微伤。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6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琐事纠纷而为逞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犯罪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另鉴于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聚众斗殴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为逞强而为之,不仅伤害对方,也可能危及自己,且自身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