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推动企业节能减排

  本报讯 (记者 郑健 通讯员 胡端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昨天开始施行。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将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企业多排污多纳税,少排污少纳税,不排污不纳税,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据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员介绍,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市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想了解更多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知识,可拨打12366-2热线电话,或通过潮州地税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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