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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女士  楼主| 发表于 2024-1-31 04: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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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广东潮州市饶平县,人士,我是一名单亲妈妈,我儿子出生不久后,孩子父亲就离开了我们,从此我们母子相依为命,生活虽不富裕,但是衣食无忧,孩子健康快乐,我们母子怡然自得。
       2021 年 2 月 11 日,我带儿子到打工的饶平县耳博匠加盟店内取快递,期间,我儿子在店里前台吃糖果等我时,被店里一名正在上班的员工高月明无端放狗追咬,我赶紧跑进去赶狗,庆幸狗没有咬到小孩皮肉,只是衣服被咬破了,高月明放狗出来咬人后,不单不道歉,反而吼叫骂我们惊吓了她的狗。我保护好孩子离开店后,向店里负责人张烁纯打电话投诉,高月明带狗上班,还在她店里放狗咬我儿子。张烁纯说,她会看监控查清楚,看怎么回事,让我不要报警,先回家。
       我回家后便不去上班,等负责人给我交代,直到十六日,负责人张烁纯说店里忙不过来请我赶紧过去帮忙,我才去上班,放狗咬我儿子的事情却一直没有处理给我,反而是前台郑玲玲和高月明一直在说,那天放狗咬我儿子,把我儿子咬哭的样子真好玩。我气极了,下班时,我一边喝水一边试探性问她,“你不觉得欠我一个道歉吗?为什么要让你的狗跑出来咬我儿子?”高月明恶狠狠地说她就是故意的,成功激怒了我,我忍不住泼了她一杯水,然后高月明在店里大声咒骂喊叫一定要杀了我。我赶紧的逃跑了。
        之后 2021 年 2 月 17 日晚,张烁纯叫我过去协商,不然就不把押金还我,还承诺没事的,安心过去。
        我如约而至后,被店负责人和高月明,前台郑玲玲一起侮辱谩骂,扬言狗比你家孩儿都金贵,我生气地跟她们吵架之后,高月明朝我泼水和殴打,我躲在负责人张烁纯身后捉住高月明的手,三人在推搡中,高月明和张烁纯将我推倒,将我按在地上殴打,行为恶劣。
       我报警后,饶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处警到现场,询问要不要去医院,我当时说不用,先把高月明捉起来,她要杀人,她故意放狗咬我儿子,还要打死我。高月明在处警现场说她没有受伤,说我泼她水了,她就是要打死我。店负责人张烁纯把两个警察拉到房间,出来后警察叫高月明先回家休息等通知,把我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做笔录过程中对我各种恐吓威胁,使我原本被殴打后的身体更加不适,我三次跟警察说,我能不能先去医院再来派出所做笔录,都被拒绝,警察邹文峰说要做完笔录签字画押后才能去医院,否则你死都得死在派出所。我就这样被疲劳审讯,被迫签字盖章,之后才去了医院救治。之后案件在处理调查的过程中,我几次三番被叫到城南派出所,被邹文峰威胁恐吓要求我要跟对方和解,我拒绝跑出派出所后拔打 110 投诉邹文峰,但是潮州 110 并没有处理结果回复通知。
      我的小孩当时年仅四岁,无端被人放狗扑咬后,又遭放狗人的吼叫和谩骂,受了惊吓后,很长一段时间精神萎靡不振,睡觉时抽搐起来大哭,我带孩子看医生,医生诊断后为惊吓过度,智力发育迟缓,开了药,经过一段时间调理后,好了很多。
       三个月后,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用高月明19 号脖子的“造作伤”帮她做了伤情鉴定证书,诬告我在 17 号故意殴打了高月明,把高月明和张烁纯一同故意殴打我的行为,变成了双方打架斗殴,行政处罚 500 元,对她们放狗咬我儿子的行为,没有处理。我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服,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2021 【粤】 5102 行初 11 号。
      主审法官黄凯虹没有审理高月明伤情鉴定报告中伤势来源的合法性,对我的异议均拒不审理,对放狗咬我儿子的报警事项,被告城南派出所没有履行职责处理就将打人定性为打架斗殴的异议也不审理,对我提交的证据用不正当的理由判决没有关联性。
    我不服提起了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了,案号:2021 【粤】51 行终 33 号,庭审中法官在位子上象征性坐了三十分钟后,庭审结束,三个月出具判决书,结果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对我提交的新证据也拒不审理,关于新证据一个字的审理意见都没有。我继续往上一级抗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洪广胤,对我的新证据也是拒不审理,同时也不说明为什么不审理,就不予我抗诉。
      2023 年 8 月 21 日下午,因为这个洪广胤乱作为不予我抗诉的司法行为,我携孩子一起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12309 政府接待部门大厅走访洪广胤,请他告知不审理我新证据,不予我抗诉的原因是什么?
        洪广胤在 D102 听证室接待了我们,对我的询问,洪广胤答非所问,神情诡异,像喝酒了一样,他答非所问敷衍我,我力求证明真相,把我的孩子带到大厅,请大厅的工作同志大家一起看看我儿子,像是那种敢主动逗狗玩,喜欢狗的那种小孩吗?因为高月明在口供说,是我的儿子喜欢狗,先去逗她的狗,才会被她的狗扑咬,由此逃避了放狗咬人的法律追究,诬告我无缘无故泼她水还找她打架斗殴。
       我向大家证明,我的小孩六岁都怕猫狗动物,当年被高月明放狗咬的的时候只有四岁更怕动物,怎么可能突然喜欢动物跑去逗她的狗。高月明主张是我的儿子喜欢狗才会遭狗扑咬的证据又在哪里?我叫我儿子跟叔叔阿姨说自己喜不喜欢狗,有没有去逗狗玩过。
       洪广胤看我在给大家证明高月明提供虚假证供的时候,发了疯一样的冲出来,就要殴打我的小孩,还吼叫他不要乱说话,我急忙挡在我儿子面前,洪广胤就要殴打我的时候被人拉开,然后洪广胤在 12309 的接待大厅吼叫道要把我们母子当做疯子处理,要把我们捉进疯人院。
       我们回来后,就向潮州纪委监委投诉,纪委受理三个月后,打电话给我说,没有发生我投诉的事,也没有义务提供当日监控,我说依照行政诉讼法,证据倒置的规定,我是依法到你们单位走访,遭到了你们的违法还对我们犯罪的行为,你们说没有,你们要提供监控质证。潮州纪委监委说,就是不提供,你也不能怎么样!
        在此同时,高月明,张烁纯,郑玲玲在 2023 年的口供笔录中结合陈述 2021 年 2 月 11 日下午,高月明带狗上班,不牵狗绳,我的儿子进入店里,狗看到我儿子后就朝我儿子跑过去扑咬,但是因为当时店里正处休息情况,电源总开关没有打开,店里设备均没有通电,我说要去拿快递,高月明自己说要去加班,去了之后,高月明把电源总开关打开,唯独没有打开监控,接下来就发生了放狗咬我们的事,监控没有通电,由此放狗咬我儿子的行为因为高月明唯独没有打开监控设备,无法认定狗扑咬我儿子是不是其故意为之,主审法官黄凯虹判决:高月明的狗无端扑咬我家小孩,不予法律追究。案发现场负责人张烁纯无负责现场设备与安全责任的举证义务,不存在包庇和作伪证的行为,在案号 2023【粤】5102 行初 66 号、67 号。
       各位看官,看到这里的,我想请各位发表一下客观意见,一个公共场所店面的负责人对自己开的店无负责店内安全措施和设备的责任吗?,
我的小孩平白无故在张烁纯的店里被她的员工放狗咬,她负责人同意狗主人带狗上班,难道不需要对狗负责任?
为什么到张烁纯履行举证义务的时候,她一句轻飘飘,自己没有店里,店里监控没有通电这种违反生活常理的推脱之词居然可以逃避举证责任?
     还不用证明她店里监控在出事那天,店里电源都开启了,唯独监控不通电的证据。
       如果法律的天平可以被裁判者随意放进伪证导致倾斜,失去公平公正,中国人民还有何安全性和言?
放狗咬人不予法律追究,
用违反生活常理的逻辑去审理判决社会治安案件,如此玩弄的法律,将失去保护人民的意义和效力,危害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黑恶势力的发展,危害了全中国的人民百姓。
      请大家支持我,支持正义,抵抗不法和不公,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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