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等。同时,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职能部门要协同管理。 根据条例,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弃的充电电池、钮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一次性纸尿裤、餐巾纸、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在推动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条例注重示范带动作用。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习惯。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可回收物充分回收利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有效分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或者焚烧。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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