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汕头市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汕头市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汕头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奖励范围
(一)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强占各类农贸水产市场,控制生猪屠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砂霸”“船霸”“渔霸”等流氓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七)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黑搬运队、黑保安队和非法上访人员等,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
(八)以高薪引诱招募雇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犯罪线索;
(九)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犯罪线索;
(十)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奖励标准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万至1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千至1.5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九类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千至1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七)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5千至1万元人民币;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共同犯罪团伙成员、涉恶九类罪名人员,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1千至3千元。
五、附则
(一)各区(县)公安(分)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公安机关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举报奖励程序按照《汕头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汕头市公安局“扫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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