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韩江新城核心区半岛广场等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半岛广场等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用地范围:自潮州大桥东侧湘桥区磷溪镇窑美村周厝宫起,往东南至埔涵村六亩池,向西南至田心村返洪涵,往西北至田心村反修片沟花园后,向西南至田心村堤隙池西北侧,往东南至田心村新码头,再沿韩江岸线往西北接窑美村周厝宫所包围的地块。具体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详见范围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倒卖、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严禁擅自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包括挖取砂、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抢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抢种多年生植物;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多年生植物等现状由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确认;征地拆迁补偿以公证确认的现状为准,抢建、抢种的不予补偿。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建成止,项目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村)民户口迁入手续和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六、凡使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税务、卫生、质监、农业、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气、供水和通信等单位不得为违法施工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七、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由潮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涉及的建(构)筑物征收、补偿等工作由湘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八、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开发区等区域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2013〕34号)的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湘桥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潮府〔2013〕34号文的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并按照法定权限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在30日内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 十、对故意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