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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疗救助
汕头残联 2017-7-15 18:10 |原作者: 汕头残联 |来自: 汕头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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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为帮助我市残疾人大病患者减轻经济负担,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和《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受助对象本市户籍,持有残 ...

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

 

为帮助我市残疾人大病患者减轻经济负担,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和《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受助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济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况的大病患者,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优先。以下情况均可申请救助:

    (一)罹患危及生命安全或易造成二次伤残、需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包括:

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衰竭;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5、急性重症肝炎;6、严重脑外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8、血液病;9、心力衰竭;10、呼吸衰竭;11、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12、严重意外创伤;13、需尽快手术以防止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安全、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14、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残疾人恶性肿瘤患者;

(三)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患者12个月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

    (四)贫困精神病患者12个月内在非精神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躯体性疾病自付费用合计1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五)12个月内住院、门诊治疗自付费用合计3万元以上的困难残疾人

不属于本意见救助范围包括以下其中任一种情况:

1、申请时患者业已去世;

2、社会捐资超过其自付费用者;

3、上级文件规定其他不得救助的情况。

二、救助标准

为让有限资金惠及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本救助为年度一次性救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及人社部门大病救助政策的补充。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后:

1、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者,个人负担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1万元以上的,按1万元救助。

因病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以及生命垂危患者,参照低保对象救助标准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者,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者,给予9000元救助;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救助。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计费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

广东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申请和核拨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6个月内,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资料提出申请:

1、 患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2、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3、连续12个月内有效收费凭证、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能表明情况的阶段性住院病历复印件;特殊困难或生命垂危患者,住院期间可凭医院费用清单及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申报;

    4、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复印件或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居)委会或街道(镇)残联初审,区县残联在接到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上报市残联(资料可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市残联系统直属单位在读在训人员,可由其机构初审后直接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

以下情况经市、区残联核实后可先救助再补办手续:

    1、患者生命垂危;

2、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二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3、需由市、区县残联或市残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上门核查、慰问的紧急情况。

五、恶性肿瘤残疾人患者救助直通车制度

对没有住院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若同一年度内又需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给予最高7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个人负担低于7000元者,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12个月内进行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的困难残疾人,给予年最高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负担低于1万元者,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申请人持残疾人证,以及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12个月内能表明情况的阶段性手术、放化疗证明及其有效收费凭证填写《汕头市残疾人肿瘤患者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手术或放化疗资助的可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出院后6个月内直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由市残联在5个工作内审核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久病患者等特殊困难情况的处理

1、残联组织可帮助其按政策申请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备案手续,以减轻其日常医疗费用负担;

2、符合长期卧病在床特困残疾人救助条件的帮助其纳入该项目;

3、根据患者及其监护人意愿,建议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寻求帮助;

4、区县残联及时转介,帮助申请街道镇及相关临时救助;

5、市或区县残联组织入户核查,单独建档,个案帮助。

    七、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在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列支,年度救助总额在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中明确。

八、工作要求

1、各级残联要把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工作纳入办实事重要内容,帮助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受益。对因病致贫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应及时帮助其向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寻求支持,并第一时间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处理结果。受助对象相关信息,由市、区县残联及时录入《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统计表》。

2、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从受助对象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医治,杜绝弄虚作假、收取“红包”等行为。 
  3、对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经济状况骗取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 4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3月 31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为保证救助的连续性,本意见出台前的救助按原办法执行。

表格下载:

汕头市残疾人肿瘤患者救助申请表.doc

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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