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文件 汕府残工委〔2014〕3号 汕头市政府残工委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 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汕头市调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残工委发〔2014〕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专项调查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广东省调查方案》(粤府残工委〔2014〕11号)精神,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制订了《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汕头市调查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 专项调查汕头市调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残工委发〔2014〕 6号),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 专项调查广东省调查方案》(粤府残工委〔2014〕11号)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汕头市调查(以下简称“专项调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搞实残疾人基本服务现状与服务需求,为扎实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实现残疾人基本状况的信息化动态管理,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专项调查工作在市残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残工委办公室。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应相应成立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当地的专项调查工作,由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残工委办公室。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汕头市户籍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汕头市户籍疑似残疾儿童。 四、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 本次调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完成《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调查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社区调查表》所有项目的调查任务。 五、调查时间及工作要求 ----专项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5年1月1日零时。 ----入户调查登记完成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月1日。 ----复查完成时间: 镇 级:2015年1月底前。 县 级:2015年2月5日前。 市 级:2015年2月15日前。 ----录入工作: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 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坚持入户调查,仔细询问,认真填写调查表,提高准确度;动员被调查人积极配合,如实申报;登记后调查人员要搞好自查、互查和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调查误差。 各区县要提前做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核查工作,要控制好调查底册质量,特别要对已核查确认的持证残疾人及非持证残疾儿童的现场摸底率进行控制。要求核查中已确认为调查对象的居住地或联系方式摸底率在95%以上。街道(镇)残联负责组织辖区内调查人员摸底、编制调查底册、预约调查时间,对不居住在本社区的调查对象标明去向,县级残联负责调查底册质量控制,加强对各街道(镇)残联摸底情况进行督导和统筹协调。市残联对调查底册编制质量进行督查并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统筹协调,为现场入户调查打好基础。 六、调查人员的选调与培训 基层调查人员由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从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村(社区)医生以及村(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中选调。 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完成辖区内所有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集中授课、示教试填、入户试填、答疑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要求做到紧密联系调查实际,以掌握询问技巧、指标定义、填写方法为重点。 七、经费来源 专项调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八、事后质量抽查及数据处理
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事后质量抽查办法的要求,市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选调高素质的核查人员,组建事后质量核查队伍,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计算调查误差。 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后组织开展数据录入,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调查数据。市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对调查表的验收和数据录入进行指导和检查。 九、数据发布 市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开展辖区内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提交成果报告。按照省残工委统一部署,按规定公开发布或使用有关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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