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用人单位: 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对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工资收入事关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助推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现将有关法律要点提示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内容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720/月,调整为185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小时调整为18.3元/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最低工资剔除项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法律责任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汕头市濠江区总工会 2025年2月28日 一审:陈钟南 二审:陈亨懿 三审:方少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