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领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效开展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督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现公布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希望各地和有关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筑牢安全底线。![]() 一、案件经过 2024年11月,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头市综合保税区的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氢气卸车场地的个别照明灯具的接线盒防爆等级为ExdⅡBT型、加氢装置内一个消防控制主机防爆箱的防爆等级为ExdⅡBT型,不符合氢气环境防爆等级要求ExdⅡC型,存在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没有认真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胡XX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人员作出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二、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3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体、蒸汽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表5.2.3-1中:气体、蒸汽或粉尘等级为ⅡB,设备类别为ⅡB或ⅡC;气体、蒸汽或粉尘等级为ⅡC,设备类别为ⅡC)”和附录C(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序号151,物质“氢”,级别ⅡC”的规定。 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案例警示 此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暴露出个别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不足,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重视,未能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抓紧抓实日常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等风险防控措施。不断强化风险研判,并结合季节性安全风险特点,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向员工做好宣贯,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 ![]() 来源:汕头应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