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出台了《汕头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做好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要求,聚焦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着力加强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利用工作,不断提升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该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在规划建设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选址要充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纳入相关专项规划,设施的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应当纳入同级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属于革命遗址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列入同级革命遗址保护规划,将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建成集纪念、教育、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红色文化精品。新建、迁建、改扩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由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或由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按照有关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市、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管理指导,配强工作力量,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保护管理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在汕头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位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在汕头修建的纪念设施。 (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市性知名度或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同等条件下,保护、管理、运用较好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优先批准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 在保护管理运用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依法确认不动产权属,根据类别、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文物保护标准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机构制度健全、组织领导有力、工作队伍专业、保护管理规范、服务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单位和队伍建设。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设施规模、安葬烈士数量等因素,建强保护单位,充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人员力量,有效整合资源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设立志愿服务岗,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提供讲解宣传、祭扫引导、秩序维护等志愿服务工作。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管理机制,健全捐赠档案,妥善保管捐赠的革命文物、烈士遗物等物品,对可移动文物,应当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妥善做好保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建立便于群众参谒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办法明确,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指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 编辑:许钊达 校对:翁夏 审核:陈群 来源:汕头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