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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当前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5-4-6 16:34| 发布者:蓝色河畔| 查看:494| 评论:0

摘要: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当前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全市各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配合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切实维护生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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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当前生活物资

和防疫物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有关单位: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配合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切实维护生活物资、防疫物资价格秩序,规范我市经营者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四、对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希望各相关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欢迎广大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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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潮州市场监管

编辑整理:潮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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