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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4年“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5-4-3 15:32| 发布者:蓝色河畔| 查看:274| 评论:0

摘要:汕头市各相关经营者:2024年“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节日良好消费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


汕头市各相关经营者:2024年“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节日良好消费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现对全市提供住宿、餐饮、旅游等服务和商品零售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二、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三、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一)住宿服务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互联网络、电商平台等渠道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二)餐饮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对海鲜等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的食材,必须以“元/500g、元/个、元/只”等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不得出现“两套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三)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景区收费停车场应在车辆进出口与收费处设置收费公示板(牌)进行收费公示,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四)商品零售潮汕民俗礼品等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在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不得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信息;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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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编辑整理:汕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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