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专家的公告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和省、市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落实,发挥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决定组建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专家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各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技术单位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修复等工作的专业人才。 二、专业领域 (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领域: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法等)等类别。 (二)修复效果评估领域:土地、矿产、海洋、地质、环境、农业、林业、水利等生态修复工程类、生态理论研究类、其他类等类别。 (三)其他领域:工程造价审计管理类、法律类。 三、入库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基本程序,实践经验丰富; (三)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涉及的专业和行业中有实际工作经验和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和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四)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司法鉴定人资格或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提供技术咨询和方便参加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六)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七)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或生态修复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优秀业绩优先入选。 四、专家职责 本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给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和建议,并对所出具的意见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参与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按时参加评审和现场勘查,不得缺席,不得请托他人代为参加,不得借机招揽项目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发现与受邀参与的鉴定评估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情况,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的工作。 五、征集方式及程序 专家库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征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填写《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表格见附件),附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专家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可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专家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送至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607室法规宣教科,联系电话:88237572),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sthbjfgk@163.com。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查,审查后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并在网络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对入选的专家无异议的,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并正式录入专家库。 附件: 1: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docx 2:专家承诺书.docx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公告原文、下载附件。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王绍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