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尊敬的广大车主朋友: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机动车污染排放,尤其是重型货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车辆达标排放是有效降低移动源污染的关键保障。然而,在日常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重型货车车主恶意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导致尾气排放中的氮氧化物严重超标。这一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还将使车主面临高额处罚。 一、部分重型货车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常见违规情况一:在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杆 私自在SCR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杆或其他代替物,故意将传感器垫高,使其无法发挥作用,导致尿素液不能正常喷射,从而减少尿素液使用量,降低运输成本。有的车主甚至长期不使用尿素,直接导致尾气排放中的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 常见违规情况二:安装可屏蔽OBD故障灯插头 在汽车OBD接口上插屏蔽OBD故障灯插头,配合“尿素节能调节阀”“氮氧化物模拟器”等物理改装装置使用,使车辆既不喷射也不报警,掩盖了真实的故障情况。这种强制屏蔽原车故障码的行为,导致车主无法及时掌握车辆故障,尤其是涉及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的故障。 ![]() 二、对车辆造成的危害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仅对空气造成污染,还会对车辆本身造成严重损害。SCR系统长期不工作,会导致系统内残留的车用尿素溶液结晶,堵塞管道及喷嘴。同时,长期缺乏液体浸泡会使SCR系统各零部件的寿命降低甚至损坏,催化剂失去催化作用。更换SCR系统零部件的费用远高于正常使用车用尿素的成本,反而加重了车主的经济负担。此外,车主还将面临高额处罚,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在用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共同守护蓝天,践行绿色责任为减少重型货车污染物的排放,呼吁广大车主做到以下八项禁止: 1.严禁在温度传感器处增加螺母; 2.严禁将氮氧化物传感器拆掉并外挂空气中; 3.严禁加装稀释的尿素溶液或液态水; 4.严禁将氮氧化物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改装到排气管尾部; 5.严禁在OBD插口处插入便携式屏蔽器; 6.严禁将尿素喷射管折弯,物理性改变流量; 7.严禁将DOC、DPF等尾气净化设备拆除或损坏; 8.严禁加装可调节尿素喷射大小的装置。 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行动,为共建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的美丽城市贡献力量!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温馨提示 1.如OBD通信不了或连接不上时,请检查车辆OBD接口是否有灰尘,清理干净后重新连接; 2.如故障灯不亮但存在故障码,请及时更新软件和OBD系统; 3.早期低配车辆的车载ECU系统可能不含排放监控功能,建议到4s店升级系统; 4.如更新后检测仍存在故障码,请保持车辆不熄火,到4S店检查并清除故障码; 5.若清除故障码后再次诊断仍存在问题,您的车辆可能存在故障,建议尽快修理。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王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