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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人注意!2月9日起到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必须进行信息登记!

2025-3-29 17:30| 发布者:蓝色河畔| 查看:395| 评论:0

摘要: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 ...
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自2020年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实施全面精准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

(二)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

(三)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

(四)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通知》还提到,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情节严重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汕头橄榄台综合报道 转载请注明出处
橄榄小编/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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