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潮州市民政局联手完成全市法院首个临时救助转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池某群专门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 案情简介 ![]() 在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某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与池某群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向潮州中院提起上诉。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系涉案肇事车辆购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上诉人、被上诉人池某群系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本案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并经交警部门认定无事故责任;另一被上诉人黄某春系案涉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潮州中院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积极为各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某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给池某群112126.3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给池益群74214.97元;某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同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给黄某春5030.28元。某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放弃其他上诉请求,并约定前述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池某群、黄某春不再就本案交通事故向某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 案件调解完毕后,潮州中院并未停留在“案结事了”的惯常思维,通过认真研究当事人池某群的特殊家庭情况,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规定,发出全市法院首份临时救助《转介函》,将池某群转介给潮州市民政局进行救助。潮州市民政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转介给当事人户籍地所在揭阳市民政局。揭阳市民政局经多次派人上门核实,了解到池某群一家确有三人重度残疾,但因不符合当地临时救助条件,无法提供临时救助,考虑到其家庭确实存在困难,协助链接慈善资源进行慈善救助。 ![]() 后潮州中院还派员联合潮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到揭东县慰问池某群。潮州中院为池某群一家送上大米、绒被等慰问物品;市民政局为池某群一家送上慰问金及爱心米。至此,全市法院首份临时救助转介圆满完成。 ![]() 法官提醒 ![]() 《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指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遵循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指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我市的公民,及紧急性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急难发生地为我市的其他公民。《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根据困难类型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前1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机动车道路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些原本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受害人因意外事故致残后,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虽可通过诉讼维权,但往往过程比较长、也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根据《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法院可将受害人转介给民政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救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依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 撰稿:中院民三庭 李奕毅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 ![]() ![]() ![]() |